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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0章 ——脆弱的证据链(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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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种对抗,都要由选手,规则和裁判员三部分构成,法庭同样如此,在控辩双方,相关规则和法条以及审判庭三部分构成。一般来讲,作为裁判员者必须要对规则本身足够熟悉,同时具有足够的经验,否则便很容易犯下错误。抛开棋类运动等相对较为容易判断的运动而言,大部分比赛都需要有实战经验的裁判来做出判断——或许相扑裁判员可以在没有实战经验的情况下堂而皇之的充当裁判,但却仍然有评委合议系统的存在将最终裁判权交付给有实战经验者。

但与此同时,法庭上的最终裁判权却在完全没有实际经验的法官手中。

是的,法官事实上是一个极度缺乏经验的角色——无论是控诉与辩护经验,还是生活常识经验。

日本的刑事诉讼采取的是所谓的“自由心证主义”,相比于早期完全拘泥于法律的“法律证据制度”(完全遵守法律条文,类似于现在我们戏称的法律机器人)而言,是一个几乎没有相关限制,将一切裁量权力都交给法官个人的判断的“暴君”制度。如果说这样的体系由经验丰富的睿智法官驾驭,自然能够相当出色地完成使命,但一旦法官并没有能力驾驭这样的案件,就像古代昏君无法驾驭国家一般,那么就会出现严重的问题。

举例而言,日本法官往往没有机会和被告进行交流,而被告能够在法庭上完成的表达也相当有限,因此能够从辩护方得到的信息不但缺乏强度,而且内容也有限。相比之下,他们却早已经习惯了逻辑严密,条理清晰,架构完整的来自检方和警方的供述调查书。试问,一方的证据脆弱且断断续续,而另一方的作品却宛若一幅没有败笔的楷书,这又怎能不让法官们在开庭之前就通过阅读供述调查书而在心中产生了预立场呢?要知道,检察官唯一的目的就是推动有罪判决,而他们的供述调查书在原则上也不会提及对被告有利的内容,这使得供述调查书成为了日本检方具备超乎想象的优势的三个原因之一。

当然,这或许是最值得反思的一个,但却绝不是最重要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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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袴田严案件时期,控辩双方的地位更加不对等,因为1994年时已经成为铁律的罪疑惟轻原则是在1973年甲府纵火案判决和1975年白鸟事件特别上诉驳回决定之后才被作为铁则的,而1966年的袴田严案还没有享受到这样的福利,检察官只需要能够提供比辩方更能打动法官的证据,就能够被视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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