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3章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1 / 2)
“被告,质证!”男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合作协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由被告出资金,原告出技术并负责管理, 可见双方签订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合作,这一点从协议的名字上就能体现出来。
第二份证据,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的银行流水,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银行流水是被告给原告的补助,不是工资,原告作为管理者和股东, 被告愿意支付一定的补贴和补助给原告, 。
第三份证据,工资条,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该份证据是原告提供的复印件,没有原件我不认可。而且工资条是通过扣扣发送的,提供工资条的人不明确,我们不认可。
第四份证据,《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因为原告的技术问题,导致项目进展不下去,被告迫于无奈才解除的合作协议,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况。
第五份证据,电子邮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 上述邮件是合作双方沟通的邮件, 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质证完毕!”女法务专员道。
“被告举证!”男法官道。
“被告只有一份证据,《合作协议》,证明原被告双方是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女法务专业道。
“原告质证!”男法官道。
“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 我们认为该份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体现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质证完毕!”王川道。
“被告,你刚才说每月发放给原告的钱不是工资是补助,补助的标准是多少?有没有约定?”男法官问道。
“补助标准是一个月一万。是口头约定的!”女法务专员犹豫了下道。
“《合作协议》中约定在项目公司设立之前,原告按基本工资加业绩提成方式获取报酬,被告,项目公司成立了吗?”男法官问道。
“没成立!因为项目进展缓慢,项目公司一直没成立。”女法务专员道。
“被告,协议中约定的基本工资你们给过吗?”男法官接着问道。
“协议中约定的基本工资其实就是补助。当时笔误写错了。”女法务专员狡辩道。
“原告,是这样吗?”男法官问道。
“不是!我们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是基本公司,给的钱也是基本工资,从来没提过补助的事。”王川道。
“被告,双方除了签订《合作协议》外,还签了其他文件吗?”男法官问道。
“没有!
虽然合作协议中使用的一些词语比较敏感,但是我们认为合作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两者的名称和内容都不一样。被告签署协议时的本意也是出于合作目的,不能因此就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女法务专员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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