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4章 没有就好(1 / 2)
“被告质证。”吴法官道。
“这两份证据之前原告在仲裁阶段提出过。
第一份证据我们认可,第二份证据的真实性我们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份证据只能证明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不能证明违法解除。
辞退通知书上写的很清楚,因为原告严重违反了酒店的规定才被辞退的。酒店不构成违法解除。”王川道。
“被告举证!”吴法官有气无力道。
上一个庭开完,她一直没休息,紧跟着开这个庭,现在她已经感觉有些力不从心,疲了!
“第一份证据,酒店制定的员工手册及关于客服人员的规章制度,其中明确规定客服人员不得偷拿酒店的物品、食品和饮料,在入职培训记录上有原告的签名。
而且原告也领取了规章制度,并在签收单上有签字。证明原告知道酒店有明文规定禁止偷拿酒店内的食品及饮料。
第二份证据,原告的悔过书。证明申请人的偷盗行为不止一次,酒店已经给过他改过自新的机会。
第三份证据,酒店的处理单。证明申请人一而再再而三的触犯酒店的规章制度,严重违反酒店的规定,酒店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辞退。”王川道。
“原告质证。”吴法官继续有气无力道。
“第一份证据,酒店的规章制度上没有原告的签字,被告可以随时更改,真实性不认可。
第二份证据我们不认可,是酒店的人欺骗原告写的。
第三份证据,我们也不认可,理由与第二份证据一样。”四方大脸男律师故技重施,死活不认被告提交的证据。
“被告提交的证据上写着原告偷拿酒店酸奶。我问下,原告拿了多少酸奶?”吴法官看向原告代理人四方大脸男律师道。
“法官,原告一共拿了不到十盒酸奶,就是那种超市里常见的成排的酸奶,一排也就价值十元左右。”四方大脸急忙解释道。
他想让法官先入为主,成排的酸奶价格也就十元左右,原告拿了不到十盒,量很少,充其量价值不过十来元,酒店就因为这十来元的酸奶就开除原告,显然太过分了!
“原告拿酸奶是一次性拿的,还是分次拿的?”吴法官继续问道。
“分次,应该分成四五次吧!”四方大脸男律师道。
“被告,原告一共拿了几次酸奶?”吴法官看向王川。
“一共拿了六次,酒店有记录,原告都签字了!”王川道。
“被告,酒店的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有经过民主程序吗?是否对所有员工公式过?”吴法官问道。
“有,被告公司治理很规范,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的制定都有工会和职工代表的参与,这是相关文件。”王川说着将一摞会议文件交了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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