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历史 |

第1642章 蒙元经略(中)(2 / 2)

加入书签

不过这里有个问题,有明一代赐尚方剑虽然不像过去历朝那样稀罕,但真正开始频繁赐予尚方剑并给予专杀之权,正是从万历朝始。再仔细一点,可以说正是从“万历三大征”开始。

如原历史上记载最为明确的赐尚方剑,就是从孛拜之乱时赐予魏学曾尚方剑。《神宗实录》的原文是这样的:“……并赐魏学曾尚方剑斩临阵不用命者以肃军法。上切责学曾讨贼数月未平,致虏助逆,威令不肃,诸将生玩其间,复有希功忌能观望之念。以方用兵,姑与更新,赐学曾剑一口,将帅不用命者军前斩首。”

之前多次说万历帝有个特点,就是一旦决定用人,给权方面绝不含糊,而且不会因为早期失利而动摇。除非此人拿着大权而长期办事不利,那才会引得皇帝震怒,然后该罢的罢,该杀的杀。

高务实以往出征也有获赐尚方剑的时候,但权限同样是被限制在武将之内,所以朝中文官没有表示什么不满,就像历史上平孛拜的魏学曾一般。

后来赐尚方剑就开始变多了,三大征时的文官主帅几乎全都被赐了尚方剑。如平杨应龙时的总督李化龙、朝鲜经略邢玠等都在其中。当然万历末年获赐尚方剑的大臣中最出名的大概是杨镐,由于这事过于出名,应该不必赘述。

不过万历朝赐尚方剑好歹都是真碰上了大事,要打大仗,需要调动多方兵马于一人麾下,因此赐尚方剑倒也好理解。然而事情发展到明末就有些不对劲了,尤其是圣天子崇祯帝,赐剑搞得跟赐大白菜似的,终于导致了一个直到后世都争论不休的事,便是袁崇焕杀毛文龙。

其实袁崇焕杀毛文龙这件事,本质上就是“尚方剑权限”的界定问题。换句话说,就是袁崇焕手里的尚方剑到底能不能杀毛文龙——问题不在于杀得对不对,而是能不能。

正是由于尚方剑的特权没有明文规定,因此事实上每一把下赐的尚方剑权力都不一定相同,具体要看皇帝圣旨中是怎么说的。

在袁崇焕杀毛文龙之前,能够看到记载的尚方剑特权大致区别不大。万历末年杨镐的尚方剑,一开始是有人为杨镐申请赐剑,当时官方记载的是“总兵以下不用命者得以军法从事”,不过皇帝对这次申请虽然批准,但后来赐予尚方宝剑时的授权说明则改为“将帅以下有不用命者先斩后奏”。

虽然前提都是“有不用命者”,但是范围从“总兵以下”改成了“将帅以下”,权利由“军法从事”改成了“先斩后奏”。杨镐的这一把尚方宝剑,在授予“先斩后奏”的权利,并指出“不用命者”这个前提时,还使用了好大一段文字,从当时的背景和君臣往复陈述来表明什么叫“不用命者”——事实上主要针对的是贪生怕死和做逃兵两类。

天启初年熊廷弼的尚方宝剑,官方记载的申请文字是“……甲辰上谕:阁臣请以经略尚书熊廷弼奉命专征,宜重事权,兼隆礼数,除专敕外加赐敕书一道,尚方剑一把,将士不用命者,副总兵而下先斩后奏”。

但是皇帝对这次申请批准后赐予尚方宝剑时的授权说明则改为“熊廷弼仍赐剑一口,将帅以下不用命者先斩后奏”。虽然前提依旧是“不用命者”这一点没有改变,但是授权范围则由申请时的“副总兵而下”改成了“将帅以下”。

袁应泰的那把,则多了一个可先斩后奏的前提。因为他是先向皇帝道过苦水,说人心散了队伍不好带。于是皇帝稍谕安慰,赐尚方宝剑说“将帅以下有违节制、不用命者先斩后奏”,依然包含“不用命”这个前提,但是多给了一个“有违节制”。

那么这里第一个问题来了,“将帅以下”到底是个什么范围?其实就是总兵以下——没见过哪位参将被人称作大帅吧?

毛文龙当然是总兵,而且不仅仅是总兵。总兵只是事职,更关键的是毛文龙的经制官已经做到头了——他是左都督,武将顶级。除此之外更吊诡的是,毛文龙自己也有一把尚方剑!

尚方剑对尚方剑,按说那不是一回事吗?然而真不是,文官袁崇焕请出尚方剑,当着毛文龙麾下一大批骄兵悍将的面,面色淡定地杀了他们的主帅。

全场没有人敢跳出来反对,甚至连毛文龙自己都没敢动,就这样任由袁崇焕生生斩了!

是不是有点背脊生寒?但是,这就是文官,就是法度未废时的文官。

文官杀武将如杀猪狗,朝廷诸公不会有什么异议,然而莫名其妙的是在袁崇焕上疏向朝廷报告此事并表示引罪之后,崇祯居然对这样的行为表示了认可:“……卿能周虑猝图,声罪正法,事关封疆安危,阃外原不中制,不必引罪。一切处置事宜遵照敕谕行,仍听相机行。”

杀得对不对,后人各有论断,但崇祯帝认为袁崇焕有这个权力杀,这算是官方定性。至于定性得准不准,导致了什么严重后果,其实都是题外话了。反正后来到了杨嗣昌去剿贼时,他干脆自己给自己定了规矩,说总兵“不用命”也不杀,只夺帅印以一副将代之——可见袁崇焕杀毛文龙捅了多大的篓子,造成多严重的影响,以至于另一位顶级文官要自己给自己限制权力。

众阁老历史精熟,各种制度乱熟于胸,都能从自己需要的立场来找到理由。

许次辅道:“前朝俱无此滥权者也,我朝何独之?”

吴阁老便道:“经略蒙元乃二祖列宗之所望,天下中兴在此一举,敢问前朝可有故事以拟耶?”

争到后来申时行终于打了圆场,一如既往地和稀泥道:“诸公各有其理,何不变通一二?我意督抚不用命者,立解其兵柄,简一监司代之;副使不用命,立摘其乌纱,简一属官代之;余者悉以尚方剑从事,如何?”

----------

感谢书友“曹面子”的打赏支持,谢谢!

感谢书友“神霸天下2”、“曹面子”的月票支持,谢谢!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