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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章 乱世当用重典(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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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泽的确稳得住,直到第一批州、县级官员轮训结束,他才通报了登州大户叛乱的具体情况。

这次叛乱的起因,是即将开始的税法改革试点损害了部分人的利益,这些人相互串联,并在有心人的鼓动下,发动叛乱。

叛乱的目地是推翻同舟社在登州的统治,建立大户们自己主导的政权体系。

嗯,他们的供词上就是这么说的。

贼人相互勾结,各出人手,预置了近五百人于之罘湾多处民宅之中。

入夜后,又先放火,以吸引官兵注意力,计划多点发动,打赶出军营救火的官兵一个措手不急。

怎奈驻之罘官兵战备意识强,反应迅速,救火还携带武器,而且第一时间控制现场。

官兵不仅扑灭了火势,还挫败了贼人的袭击,当场击杀了大部分的叛乱人员,并封锁了叛乱区域。

收到之罘急报后,知登州事龚孝序行动果决,立即宣布登州进入戒备状态,并亲自带领蓬莱县驻守的官军出营抓捕叛乱人员,仅用一天时间就彻底平定了全境叛乱。

徐泽刻意隐瞒了自己预置数营兵力于登州各地,以及贼人寻孙立为“内应”反被朱武、李逵等人利用这些事。

尽管此举确实达到了吸引贼人自己暴露叛乱行径,促使其集中骨干力量,以方便官军一网打尽之目的,有效控制了叛乱波范围和规模,将叛乱造成的破坏减少到最小程度。

但此种手段偏于阴谋算计,不能鼓励其他官员效仿。

徐泽没有精神洁癖,并不在乎什么阴谋阳谋,与敌争斗中更是无所不用其极,但取天下的过程要王霸相杂,尽量少用诡道。

阴谋诡计虽然好用,但用多了,会为日后治理天下埋下很多隐患。

对叛乱人员的处置,经监曹曹首孙石核定,法曹曹首裴宣裁决,判处如下:

余四海、钱承恭、黄德三人为骨干分子,煽动叛乱,冲击军营,本族参与叛乱者众,罪大恶极,皆夷三族;

其余胁从叛乱的四家,阴备兵甲,但尚未发动即被缴械,诛家主及参与之罘叛乱者,籍没其家产,剩余直系亲属尽皆流放海东郡。

李、陈两家家主被余四海绑架,但部分护院参与之罘叛乱,叛乱者诛,家主坐监,并罚没部分家产。

徐泽收到裴宣的判处意见后,动用社首掌握的赦免权,免除了对李、陈两家家主的处罚。

二人感恩戴德,皆表态积极支持税改,并受知登州事龚孝序之邀,配合官府“讨论”税法改革相关条款,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

对于叛乱骨干余、黄、钱三家的判决,裴宣秉承了徐泽之前有交代,重典当用,但勿要滥用。

后世已经没了夷族之刑,此刑即指一人犯罪,诛灭亲族,一般有夷三族、五族、七族和九族,夷三族是最轻的处罚。

赵宋上承混乱黑暗的五代乱世,立国时,社会治安极其混乱,为了震慑不法,滥用了很多野蛮酷刑。

比如,沿用后晋天福年间创立的刺配刑,对某些重犯实行“决杖,黥面,配役”的刑罚,将杖背、刺面、配役三刑施于一人之身。

此刑名义上是宽贷死罪的轻刑措施,实质却是汉代就已经废除的肉刑复活。

《宋刑统》规定的死刑有绞、斩两种形式,后又以附敕形式准用唐德宗建中三年(782年)以来施行的“决重杖一顿处死”。

因国内矛盾众多,民怨深重,为震慑人心,镇压民众反抗,赵宋又于法外施用了腰斩、凌迟、枭首、肢解、磔刑、夷族等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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