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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章 同舟共建不是口号(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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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查官田去向并不是无限度追查,因为这样做既没必要,也不现实。

徐泽给出的时间界限是靖中建国元年(公元1101年),并划出了三条红线。

靖中建国元年之前,侵占官田的,既往不咎,手续不健全的田主到官府办理了相关手续,即可正式合法拥有田面(土地使用权)。

在这之后侵占的,限定五天时间内主动出首,官府收回田面和田底(土地所有权),对占田者则免予处罚,本年的土地出产仍归占田者所有;

冥顽不灵,心存侥幸者,一经查出,家主坐监,并补交侵占官田时段内田地出产所得,再罚处同等数量的钱粮。

没有比较就没有伤害,若是让赵宋朝廷来办此事,要么办不下,要么恨不得敲骨吸髓,哪像同舟社这么仁义?

这一阶段,主要是对照历年簿籍账册和共建会反馈的情况进行清查,因为不涉及到清查隐田隐户,且同舟社行动有理有据有度,受到的阻力很小。

大量侵占官田的民户赶在限定时限前,来到官府出首,具结悔过,办理相关手续。

但仍有五家心存侥幸的“地主”未按时出首,对这种不见棺材不下泪的家伙,自然没有什么情面可言。

清查的结果不出徐泽意外,侵占赵宋官田最多的,并不是本地地主,反而是赵宋宗室和一些势力连路跨州的大地主。

“连路跨州”并不是说某地主的地横连数州,这在任何时代都是不可能的。

大地主土地的来源主要是通过“巧取”,很少会撕破脸“豪夺”,除非不想要家声和长久富贵了。

华夏人难离故土,就算天灾人祸导致百姓大面积逃荒后,仍会有很多百姓陆续返回家乡生活,小田主们对土地的眷恋比地主更甚。

因此,即便是不立田制的赵宋,大地主们也很难取得大片“阡陌相连”的耕地,通常是某县有一个大庄子,另一县又有若干小庄子。

而且,任何一地的土地兼并在某一阶段都有上限,不可能全部归某家或者某几家地主所有,任何朝代的朝廷都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出现。

为了满足家业不断扩张的需要,这些大地主们通常会在本地暂时没有兼并空间后,转向其他州、县置地。

比如祖籍密州诸城的赵明诚夫妇,便在青州拥有大量的产业。

这种置地办法,并不是派家族子弟或者奴仆之流亲自操作,如此做的风险太大,吃相难看,还不好操作。

通常是寻找当地“代理人”出面即可,比如四年前被徐泽灭门的李俭一家。

五家未按时出首的“地主”,除了一家头铁的本地真地主外,其余四家都是这样的代理人,背后都是极硬的“关系”。

这些家伙未必是错判了同舟社的政策力度,也有可能是身不由己。

但徐泽没兴趣考虑他们的想法,对合法经营的真地主,他还要讲究体面,对这些假地主则是没什么好谈的。

徐社首连赵宋官家的“合法”江山都预订了,还会顾忌什么猫猫狗狗的“非法”田产?

因此,龚孝序关于登州税法改革试点第一阶段成果汇报送至诸城后,徐泽立即做出批示:一视同仁,严查速办!

有三家假地主没能力赔付判罚钱粮,龚孝序乃判没收其“私人”地产以冲抵的处罚。

紧接着进行税改试点第二阶段——度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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