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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章 水落石出(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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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例子在大明律中是允许的,且提倡的。

太祖朱元璋在制定大明法律的时候,明确指出立法的思想在于“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因此立法必须“当适时宜,当计远虑”。

纵观整个大明朝代,自正德之前,律法是向宽松方向倾斜的,到了嘉靖之后,律法才逐渐走向严苛。

所以这两幅字画的真伪以民意而非作品先后次序为判定依据,没有半点问题。

这实际是人治高于法制的体现,所以主官的裁定也是有相当大的自由度。

把太祖思想贯彻得最彻底的当属后来的海瑞。

海青天在判案的时候,事实只是作为依据,民意民心才是准绳。

因此他在判案中的指导准则有三条:

事关道德的,就是“与其冤屈贫民,宁愿冤屈富豪;与其冤屈愚直,宁愿冤屈刁顽。”

事关产业的,就是“与其冤屈小民,宁愿冤屈乡宦。”

事关风化争言的,才是“与其冤屈乡宦,宁愿冤屈小民。”

总之就是锄强扶弱,以民为本,这在当时官本位的时代,不可谓不是异类。

正因为主官的裁度量之大,所以大家才格外的关注。

这个案子,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判罚。

若是定性为乱民,那自然是死无全尸的大罪。

若是定性为抢劫,也是上可砍头,下可流放的大罪。

若是定性为民事纠纷,那便是罚点钱了事的小事。

若是定性为学术纷争,甚至是扬名立万的好事。

这也是钟云亭之前安慰方唐镜,说他虽败犹荣,众人会为他力争的依据。

事实上,所有人都不认为方唐镜会被重判,最多罚钱赔偿了事。

但只有少数人知道,李大宗师是定要置方唐镜于死地的。

而且李大宗师的理由也十分充分。

此时的松江府乱象刚刚平定,方唐镜他们的事件若是拿来做文章的话,完全可以打成乱党余孽,只此一条,便令人万劫不复。

更何况方唐镜此时罪证确凿,白纸黑字摆在众人眼前,被打砸得不成样子的店铺就在众人眼前。

说明他方唐镜劫掠,打砸,威逼都是事实,即便他不是乱党,但正所谓“乱世用重典”,为了震慑暴徒,不至于让有心之人效仿,借方唐镜的脑袋一用也是正常。

所以方唐镜这事可大可小,端的是要看三位上官是如何决断。

因为刘指挥使表现出了袒护方唐镜的一面,所以人们普遍认为他是不会让方唐镜受重判的。

李知府在案件中倒是两不相帮,可以看作是中立。

李大宗师则不然,一开场就旗帜鲜明的将这起事件定性为“乱党为祸”,所以人们普遍认为,交锋将会出现在刘指挥使与李大宗师之间。

而且刘指挥使又似是三司会审中主审的那个,应该还是他说了算。

实际上,大错特错!

刘指挥使是军事指挥,乃是奉命前来平乱。

这个奉命就是指协助地方,剿灭乱党。

军事上他是主官,政务上他却是辅助。

尤其安定民生,地方教化刑狱这些事,朝廷是严禁官军插手的。

因此具体到处理地方事务的时候,还是两个文官说了算。

而提学御史,乃是属于按察使司,是可以直接过问各府刑狱的,虽说提学官管起刑狱治安这些事有些不伦不类,但现在李大宗师代表的是按察使司,性质就不一样了。

因此实际的主判官还是李大宗师。

这是官场规矩,刘指挥使即便是主持了案件的审理也不会改变,除非他有明确的上谕让他作为钦差,全权处理此事。

刘指挥使不会也不敢逾越。

众人期待的刘指挥使与李大宗师撕逼的场面是决计不会出现的。

方唐镜的命运将由李大宗师一言而决!

“啪”李大宗师将后里的惊堂木重重落下。

“威武!”众衙役自觉地排成两排,敲击水火棍,震摄人心。

“肃静!”军士开始弹压喧哗的人群。

案件审判,到了最终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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