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7章 司法(2 / 2)
州与中央政府间的关系,就北齐而言,州受控于方镇都督,成为这个时期的明显特点。
各政权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初期,总是表现为中央集权较强,地方则明显弱化。
整体上,表现为以地方分权为主,而个别时期的中央集权又显得高度强势。
一方面,地方有义务服从中央政府的领导,是朝廷这座权力大厦的根基,另一方面它又有实力为地方的实际利益而抵制中央,而使自己在地方的管理中有更多一点灵活性。
但弱点也是同样致命的,如中央与地方在行政权的关系上,三国西晋时期,表现为牧守申政,朝廷监控,中央集权明显较强。到了东晋南朝时期,门阀政治成熟,宗王出镇成为惯例,从中央到地方,门阀大族控制了内外权力,皇权总体上表现为驾驭地方无力。
一方大员,对于当地官员的任免,可以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这是中枢衰落、世家豪族壮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到了后来,鲜卑人入主中原,北方广大的汉人地区和胡人聚居区,实行胡汉分治。加强胡人对汉人的地区的管理。州郡县则实行一州三刺史、一郡三太守、一县三令长制度。
三长官的设置一为宗室,一为鲜卑人,一为汉人。
在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关系上,三国西晋时期,利权统归于朝廷。
地方上,则财分大府与小府。
开国之君对地方的控制较强,继体之君则控制乏力。
二者总是相互影响,一方面朝廷对地方政府的各种公共开支及军需开支有大量拨款,另一方面,地方各都督刺史还可以就地利用各种有利条件进行创收获利。北而朝廷,则只要对地方收拢地方上贡即可。
在军事上,州郡官员手上也控制着数量庞大的军队。
鲜卑人有尚武之风,深知马上得天下之妙诀,紧握军权,掌控地方。
地方则保留大量的州郡兵,以备不虞之变。
地方发生的许多叛乱,大多是由地方州郡兵平定的。
相比北齐的尾大不掉,北周的做法明显更先进一些。
北周为加强朝廷权力,改兵制,建府兵,设柱国大将军。又把府兵命名为侍官,进而达到控制军权的目的。又设柱国、大将军而使都督的声位开始下降。地方上,改都督为总管,都督府称总管府,从名称上先抹掉都督的声威。不久,又逐渐地把柱国、大将军等军号勋官化,只作名誉奖励,不作实际权力称号。
地方则广设州郡,缩其辖区,通过行政建制与辖幅的及时变动,来削弱地方的权力。
即使高纬很不愿意承认,但人家北周,在制度上确实要领先于北齐。
这不得不说是北周后来居上的重要因素之一。
可以推动一个社会蓬勃发展的,永远都是一个能够良好运作的制度。
而现在,高纬也就只能眼红而已。他现在唯一能做的,就是占据司法上面的优势,缓缓而图。
在司法权上,朝廷要严把立法大权。一切律令均由朝廷制定,任何地方官员不能有所染指;赦免诏令只能出自于朝廷,地方无权进行赦宥,死刑审判权、牵涉较广的疑案等,最终审判权在朝廷。
同时,朝廷还应该不时地插手地方各级部门的司法审理活动。
而地方政府则只能在一般性犯罪案件的审理和行刑上有决定权。
在中央和地方的监察权关系上,除了传统的行政系统内监察和行政系统外的御史台监察外,这时还出现了不少新的制度设置……
…………
如此繁杂的事务,可以帮到他的人寥寥。
看来,猎犬还得养着……
高纬心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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