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1章 真禽兽四合院(求订阅)(2 / 2)
道貌岸然虚伪的一大爷,阴险狠毒的官迷二大爷,事事计较闫阜贵,心机婊秦淮茹,再加上其他零零散散的吸血货色。
把她心爱的大茂给赶出四合院。
娄晓娥对四合院的好感早就没有了。
美得你们。
四合院里面的这些人,尤其是那些小年轻,娄晓娥又不是没有见过,来的路上也都看到了。
好吃懒做。
尽琢磨一些歪门邪道。
这样的人进了她的企业,好事情没有,一水的坏事情。
闹不好将她的企业给毁掉了。
谁家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她没有义务掏钱给这些人花,这些人以前没有帮过她什么忙,她不欠他们的。
真要是到时候在开除这些人,娄晓娥猜测大院里面的这些人会骂她,各种骂。
与其那个时候坐蜡。
还不如现在就当了这个恶人。
“小娥,今天咱们论私,我刘海中怎么也是大院的管事大爷,你刚回来不了解情况,现在的人们不怎么情愿给私人打工,你办厂,我们可得大力的扶持你,钱财你不缺,我们也没有,这个人手你没有,我们有,我们一定给你好好干。”
娄小娥顺着刘海中的话往下说,“二大爷,得亏你提醒了一句,要不然我娄晓娥还不晓得这些人心里有情绪,这人心里有情绪就不能专心的工作,到时候毁的可是您二大爷的名声,既然这样,那就不能让大院里面的孩子们受委屈。”
刘海中暗暗叫苦。
娄晓娥用刘海中堵自己的话反过来堵大院里面的禽兽。
偏偏禽兽们还不能说什么。
是他们先这么说的。
让娄小娥将了一军,禽兽们心里面很难受,没地方吸血了。
禽兽们来找娄晓娥之前,心里就已经盘算好了,他们的那些子弟先进娄晓娥的厂,挂名白领薪水,着急在从厂子里面顺点东西。
不晓得谁说的。
说娄晓娥要办电子厂,生产收音机。
这年月。
收音机稀罕物价。
商店里面几十块一台小的,大一点的一百多块。
顺一台就是一个月的薪水。
可以这么说。
禽兽们来堵娄晓娥就是奔着吸娄晓娥血来得。
娄晓娥厂子好不好他们不管,他们就顾自己。
禽兽作风嘛。
“真要是因为进我娄晓娥的厂子,让大院乃至胡同里面的孩子闹情绪,就是我娄晓娥的不对,年轻人讲究自由,等他们过段时间就懂事了,二大爷,还有诸位街坊邻居,孩子们的事情你们就不要操心了,人家自己有主意。”
“小娥,我们要帮你,为了帮你,让孩子们吃点苦头也是应该的。谁家的孩子要是不听话,我带人打断他的腿。”
刘海中不死心,就算再笨,刘海中也晓得他面前的娄晓娥是一条黄金大腿,要牢牢的保住。
许大茂一直没有说话,而是采取了一种作壁上观的态度。
不是许大茂冷血无情。
而是许大茂知道,眼前这一幕对娄晓娥来说,根本就是小意思。
电视剧中。
娄晓娥成功的从小娥进化成傻娥,被整个四合院疯狂吸血,这就是扯淡。
如果娄晓娥的智商真的像剧里那么傻,变成了傻娥,她在香江那边就发展不起来,那时候的香江,除了白道,还有黑道,黑白两道疯狂的打压类似娄晓娥这样到香江发展的人。
一个外地女人,就算有父母帮衬,愣是白手起家十年时间内拥有超过二十五亿元的财富,足可见手段之高明。
商场如战场。
从那片战场里杀出来且获得胜利的人,有几个是傻子?
娄晓娥在香江那边接触的人多了,什么样的人没有见过,什么样子的阵势和套路她没见领教过。
刘海中的小伎俩,就是小儿科。
娄晓娥一看刘海中就知道这老王八蛋不怀好意!
她对刘海中没有什么好感!
就是这个刘海中,两年前上赶着拍秦淮茹的马屁,想到秦淮茹看许大茂不顺眼,却又拿许大茂没招,故刘海中给许大茂网罗了几个罪名,把许大茂给赶出了四合院,其中有三四条罪名跟娄晓娥有关系。
第一条是许大茂很疼爱有钱人姑娘娄晓娥。
第二条是许大茂媳妇娄晓娥跑了,是许大茂放走的。
第三条是娄晓娥没有给许大茂生下孩子,许大茂还一如既往的对娄晓娥好。
第四条是娄晓娥跟许大茂为了有后……
对刘海中一点点的好感也在这几条罪名之下变得没有了。
“二大爷,现在可是法治社会,您打断人家的腿可不行,这些人心里有气,万一不好好工作,毁了我的厂子无所谓,可这个招商引资的罪名,谁来担?”
娄晓娥话锋一转。
给禽兽们挖坑。
“我娄晓娥也不是那种不讲情面的人,这样吧,大院里面的孩子可以进我娄晓娥的工厂,但却需要担保人,不是我娄晓娥不相信孩子们,而是我娄晓娥也得给上级领导一个交代,破坏招商引资的罪名,我娄晓娥担不起。”
娄晓娥的话说的很直白。
进可以进。
你们得签署保证书。
真要是出了事情,责任就是你们这些人的。
刘海中他们敢签嘛。
不敢。
一开始就没有打这个好主意,是奔着偷东西、白领薪水来得。
就跟娄晓娥刚才说的那样,真要是闹出乱子,他们谁能担得起责任?
张世豪白天的警告之语,还在他们耳旁浮现。
我张世豪什么都不想,我就想搞钱,我就搞钱。
貌似张世豪说这句话的时候,他的手还耷拉在了武器跟前。
“那就这样吧,进厂的人由二大爷、三大爷牵头作保。”许大茂落井下石的发了言,他就想看看禽兽们如何反应。
还真的退却了。
狗日的。
要不然许大茂真的想看看刘海中他们进班房的画面。
他们要是敢签。
娄晓娥就有上百种手段料理他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