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章 关于不起诉决定的解释(2 / 2)
陆勇提供的银行账户,是应病友要求开的,主要是收集病友的购药款,转给印度赛诺公司,是陆勇为病友提供购药服务的,是作为白血病患者的求药群体购买药品行为整体中的组成行为,是买方行为,不是卖方行为。
而且,最重要的是,陆勇没有与印度赛诺公司共同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账户是陆勇为帮助病友,应买方要求开的买方账户,不是应印度赛诺公司要求为销售药品而开卖方账户。
因此,陆勇也不构成印度赛诺公司销售假药案的共犯。
三、陆勇的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
服用陆勇帮忙购买的药品的病友,身体没有受到任何伤害,还延续了生命,依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陆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综上,检察院最终决定对陆勇不予起诉。
陆勇能获得不起诉的结果,除了因为他本人的善良,还因为律师积极专业的辩护,更少不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价值选择,以上三者缺一不可!陆勇被不予起诉,实属万幸!
陆勇案,因电影《我不是药神》而引发热议,推动了《药品管理法》的修改。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2019年12月1日,新《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后,“陆勇”们将免于牢狱之灾!幸哉!
说明:
本文主要讨论销售假药罪,因此没有提及陆勇案中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事实及法律分析。
参考资料:
1、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沅检公刑不诉〔2015〕1号)
2、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陆勇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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