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452 炼魔(一)(2 / 2)
归桂哈哈一笑,不置可否。
卓无量心头颇不是滋味,天机子好大本事,居然不声不响勾结了两座妖部之主,怪不得有恃无恐。今日就算障法不降临此界,凭鸾英等三个,也绝讨不了好去。
五位修士联结一处,分为五方,隐隐将那障法天魔王围困在当中。那魔头却毫不在意,只默默无语,似在沉思一般。
忽然“鸾英”勐然抬首望天,发出一声古怪之极魔啸,同时双臂张开,周身腾起熊熊魔火!
五位修士皆是一惊,不知其要做甚么。袁霸天性子最急,当即踏前一步,一棍往“鸾英”元神砸去!
“鸾英”未见如何作势,却有一道魔火分出,与大棍硬撼一记,袁霸天浑身一震,那大棍险些脱手飞出,不由自主后退数丈,面色狂变!这“鸾英”就算不是无常劫级数,神通之大,比原版的鸾英要高山不知多少!
“鸾英”发出阵阵魔啸,层层魔火之中忽有一线魔光穿云而起,一路直上,破开极光,直达域外虚空!那魔光粗有数十里,宛如一条甬道,将内界与域外彻底联通!
归桂面色一变,喝道:“这厮是要招引其他天魔!”立刻飞身而去,头顶现出一面小小龟甲,旋动不休,蓦地一道神光激射而去!
这龟甲来历非同小可,乃是历代龟部之主中修为最强的一位太乙境修士,元神炼至大成,脱离躯壳之后,以自家元身祭炼而成,作为龟部传承之宝,流传至今。
那龟甲蕴含那位太乙境大修士几乎七八成法力,又与龟部血脉相合,归桂持之,足可稳压玄光境中一切修持,连鸾英都要俯首称臣。有此宝镇压气运,龟部才能在玄光境中如鱼得水,地位超然。
果然那神光威力惊人,一旦发出,立刻洞穿那道通天魔光,连带将“鸾英”所发魔火都打灭了大半,引得那通天魔光摇动不休,可惜仍未彻底将“鸾英”所造虚空甬道覆灭。
归桂暗叫可惜,鸾英被障法天魔王染化之后,神通大涨,连龟甲神光都破不开其法力。方才归桂动用的龟甲之中所储存的历代龟部之主法力,还需回气片刻,他已打定主意,今日就算将历代先祖所留法力耗尽,也要化去这一场魔劫,不然不但玄光境遭殃,整座内界也在劫难逃!
“鸾英”受了一击,抬眼望来,归桂正在回气之时,忽然心念之中魔头丛生,险些驾驭不住真气,落入走火之境,大惊之下,急忙抽身后退。
与天魔斗战,甚么魔烟魔焰魔雷等外相神通还是次要,最难当难防的是无所不在的魔意侵袭,要时刻紧守道心,灭杀魔头。
归桂修为深厚,灵龟之类本就寿元悠长,他已安然活过千载,道心坚定无匹,等闲的他化天魔主都不放在心上,但面对障法天魔王却是束手无策,只得中断回气,全力炼化侵入元神之中的魔念。
“鸾英”一眼逼退归桂,冷不防天乾子与卓无量又自联手杀来。天乾子将五火神焰一抖,五色火光烧去,卓无量手托巢枝元神,无量乙木神雷飞去炸裂开来。
道家神通对魔头魔念杀伤之力更大,令得障法天魔王也不得不直视二人,“鸾英”足下那头火鸾元身厉鸣一声,竟是自行飞起,迎上乙木神雷,鸾翼闪动,亦有无穷南明离火烧去,以火克木,顿时将乙木精气烧灼一空!
南明离火本是破魔之火,最能克制魔头,无奈连鸾英本尊的元神都被魔染,一身火力自是被障法天魔王收为己用。
卓无量乙木神雷被破,当即伸手一招,残存的乙木精气汇聚,有一柄乙木飞剑生出,脱手掷去,直指火鸾眉心。
天乾子见状,用手一指,五火神焰之中生出一只大手,往火鸾拍去。二人合力之下,好歹才将火鸾元身压制在下风,却也无从顾及“鸾英”元神。
障法天魔王正要催动天魔神通,天机子暗叹一声,忽然提剑而上,白龙剑乍起之间,便有一线剑光垂落!
天机子出手,障法天魔王当即正色以对,魔目一转,两道魔光自目中飞去,将剑光挡住,那剑光一震之下,将一道魔光斩裂,却也吃另一道魔光化去。
障法天魔王摇了摇头,道:“你的道行虽未至太乙,也相差无几,倒数你功力最高!”
天机子摇头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魔王谬赞了!”脑后清光轮转,道道激射而出。
障法天魔王面对天机子一改从容之色,逼不得已使出天魔神通,“鸾英”元神伸足一踏,足下便有层层魔纹荡漾而出,魔纹之中伸出一柄长剑,剑柄乃是一颗魔神头颅模样,剑身狭长,足足有三丈长短。
天机子一见,点了点头,道:“天魔诛仙剑!好剑!”
那诡异长剑正是天魔一族唯有他化自在级数之上方能修成的一门神通,正是天魔诛仙剑。此剑专斩练气士元神,一旦斩中,便有无穷魔念随身,时刻折磨,凶毒到了极点。
魔道之中亦有天魔诛仙剑的炼制之法,却须捕捉一头域外天魔封入剑身之中,方能有此妙用。此是魔道修士彷效此天魔神通而来,论威力却远远及不上原版的天魔诛仙剑神通。
障法天魔王碍于此界气运未终,不便以本尊入界,否则必遭此界天地大道攻击掣肘,只好从玄光境下手,筹划多年,终于一举将鸾英魔染,使之成为一个跳板。
鸾英之身虽无太乙境法力,却也足够承受障法天魔王大部分魔念灌注,这一道天魔诛仙剑神通当真是信手拈来,全无描摹之痕。
魔剑凌空噼落,全无剑风,却自有一股深沉魔意激荡,那魔意凝而不散,刺的天机子眉心隐隐作痛!
白龙剑剑光有形,天魔诛仙剑剑意无形,两种玄魔两道最顶尖的剑术硬碰一处,半空之中登时掀起一道狂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