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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章 从地下到地上(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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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伯接过香烟,点上火,问:“你们学校,现在对外面兼职的老师,又是怎么看法?”

王国良大吸了一口,吐出来烟圈,边说道:“有所好转,但转变不大。”

“那你现在还往江阴那边船厂跑得多吗?”

王国良笑笑,说:“更多了。他们单位船舶越造越多,吨位也越来越大,涉及到更多的相关技术方案。”

二毛坐在旁边无聊,实在忍不住,于是找借口说找他同学,打过招呼就出门去了。

小毛给阿爹和伯父续好水,也去了灶批间。

说着说着,王国良兄弟俩就说到了“韩琨事件”。

这时候,“韩琨事件”辗转近2年,其间过程发展反复曲折。

老早子,韩琨案件经检察院侦查结束移送到法院。

这个区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后,对此案却有绝然相反的看法,认为韩琨不仅没有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危害,相反,他却创造了社会财富。

法官得出结论:韩琨非但无罪,而且有功!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区检察院撤诉。

一位自始至终参加此案调查的审判员说:“我们的法律应该保护有贡献的知识分子。韩琨有缺点,应热情帮助,但决不能一棍子把人家打下去。”

这样一来,那么问题复杂了:围绕韩琨案,检察院和法院之间发生了不同看法。

这起特殊案件,围绕着“韩琨他是不是罪人”这个问题,在上海政法部门引起了一场持续一年之久的争论,甚至目前还尚有余波。

区检察院虽最终撤诉了,但还坚持认为韩琨“有罪”,只因他“能够交代罪行,积极退赔,决定从宽处理,免予起诉”。

韩琨不服,提出申诉,但被“驳回”。

后来市领导同志对该案作了批示,明确指出把韩琨作为“罪人”对待是完全错误的,应该尽快恢复他从事技术工作的权利,工程师职称照样晋升。除挂名工资外,1200元成果奖归还本人。市领导并指示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重新处理。

本来“韩琨事件”发展至此,也算是终于有了一个结果。

不想,1982年12月23日,《光明日报》一版头条位置刊出《救活工厂有功,接受报酬无罪》的文章,报道了这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人物事件。

紧接着,1983年1月4日,《光明日报》在头版头条发表文章:《要划清是非功罪的界限》,这位法学专家从法律上阐述了对“韩琨事件”的看法,旗帜鲜明地对韩琨的做法表示支持。

同一天,《光明日报》还发表了韩琨的辩护律师的文章:《法律应保护有贡献的知识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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