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章 宣讲会(2 / 2)
他说,实际上,早在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的小岗,肥西县的山南,就实行了包产到户,当年收成都还不错。由于包产到户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很快波及到全县,并引发一场争论。后来省领导亲自去看了一下,决定不宣传,不取缔,不扩大,继续试验,然后立即向上面作了汇报。
领导讲话完,伴随着稀稀拉拉的掌声。
队里的干部,还有各生产队的社员代表一个个面无表情。实际上对于这些理论或者是历史上的东西,他们还是知之甚少,或者说是根本就不太在意的。
有人胆子大一些,站起来笑了笑,直接说道:“领导,您能不能简单了当地和我们说说,究竟什么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呢?”
可是一时间竟然没有人搭话。
外公四下里看看,对领导轻声说道:“领导,要不我先来说几句?”
领导不着痕迹地点头同意。
“那----,我就先讲几句好了。”外公喝一口茶水,说,家庭联产”说明了其组织形式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承包”指的是农户与集体达成协议将土地等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而“责任制”是指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自负盈亏。
那么,为什么要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责任制呢?
外公接着说道,在我国漫长的历史中,农民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的,家庭观念是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传统。进入新中国,为了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我国政府采用了集体化的模式,使农村生产资料私有制变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延续了上千年的家庭经营让位于集体统一经营。
然而随着农民家庭经营模式的取消,也限制了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更挫伤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导致了我国农业经济的落后。历史说明以“户”为单位更符合中国国情,更能激发农民积极性。
有社员又站起来,问,那么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
外公笑了笑,说,很明确,土地依然是公有制。我们是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包产到户、分户经营,自负盈亏。把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的部分进行改革,把农民的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这样农民有了自主权,生产积极性就会大大提高,农业生产就能获得极大发展。
“再有一个问题,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下,农民的责、权、利分别指的是什么呢?”
“责,就是自负盈亏;权,就是土地的使用权;利,就是农民的既得利益。”
外公想了想,说:“正如我们之前去考察过的嘉定,当地农民所说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仍然公有制,农民获得的只是使用权。”
会议室里响起来一阵阵热烈的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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